详谈DAO的法律结构:从美国CFTC对DAO发起诉讼说起

快链头条
2022-09-26 21:30
DAO
203844

原文作者:DAO爱好者 @cwweb3

Ooki DAO 近日被诉讼,而在 DAO 里投过票的成员可能需要共同承担责任。这一情况令人震惊,但它早就在众多法律人士的预期当中。DAO 不是法外之地,而当法律责任发生的时候,无实体 DAO 会给成员带来重大风险。大量 DAO 在寻求形成更成熟的法律结构,根据业务特点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会,非法人非营利协会,特别目的信托等几种方式是常见的选择。

Pt.1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在 23 日公布了针对 DeFi 协议 bZx 的执法行动。CFTC 指控其非法提供杠杆和保证金期货交易;从事只有注册期货佣金商(FCM)才能进行的活动,未能执行 KYC 等金融监管要求。由此,CFTC 对 bZeroX, LLC 以及 bZx 协议两位创始人提起诉讼并提出每方 25 万美元的和解罚金。

CFTC 同时决定民事起诉 bZx 背后的 DAO,因为去年 8 月 23 日 bZx 团队已经把协议控制权移交给 bZx DAO(后改名为 Ooki DAO)以逃避监管,并曾在社区鼓吹这样可以逃避监管。诉讼的目的包括要求赔偿, 退回非法所得, 民事罚款, 禁止交易及注册, 禁止其他违反 CEA 及 CFTC 监管条例的行为。

这一行动遭到了众多 Web3 人士的抨击,即使在 CFTC 内部意见也不统一,CFTC 委员 Summer K. Mersinger 也对此做法提出了公开的反对并把意见公布到了 CFTC 官网。大意是执法机构在对 DAO 以及 DAO 成员采取的行动正在涉足未知的法律领域,这一决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未广泛征求意见。

具体 bZx 是否违规怎么违的规定本文不做过多讨论。我们把重点放在 DAO 的法律结构及对应的责任上。

这次 CFTC 的行动在 DAO 领域里引起了相当大的震动,最主要的原因是这次 bZx 协议背后的 DAO 成员可能需要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如何界定是不是成员呢,暂时的标准就是是否在 DAO 里投过票,因为投票代表对组织的运行施加了影响。尽管看起来有点离谱,但过去其实已经有无数法律人士建议过,提醒过,并且预期过这类事情会发生,即 -如果一个 DAO 没有法律实体,当需要担责的时候可能被认定为普通合伙企业从而导致所有 DAO 成员都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各种 DAO 目前都在积极推进实体注册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尽管之前大多数人知道有这风险,但基本没有人认为 DAO 成员被连带责任的情况会发生。一方面是大部分社区类型的 DAO 连基础业务都还没有呢,自认没啥风险,自然不会有特别紧迫的风险意识。另一方面,要去真正执行处罚 DAO 成员,执行难度巨大。大部分 DAO 的成员都是匿名的,只有一个地址。如何跟踪,怎么追踪,执法成本有多高?除非捅了大篓子要到 FBI 介入的层面,谁会为了一点点罚款去花大量精力追几千上万个分布在全球各地的匿名地址。即使是只追投过票的地址,一般来说几个提案汇集下来,几百个也是有的。大家都认为法不责众,而且都自觉身正不怕影子斜。

这次的事情虽然开了个很危险的先例,但我个人判断这次大概率是雷声大雨点小,吓唬一下,也执行不出来啥。主要是要震慑一下 DeFi 协议的运营方,不要想着把运营权限交给 DAO 就能逃避责任了,社区你们也别急着傻乎乎的来背锅。CFTC 在声明中也提到了这点,「这些行动是 CFTC 在快速发展的去中心化金融环境中保护美国客户的更广泛努力的一部分」

这次事件让大家更加看清楚了一个事实。在现行法律体系下,DAO 需要,也会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对于 DAO 来说,在适合的时间(越早越好)形成更加完善的组织法律结构几乎成为了必选项。(当然一定会有一些 DAO 追求根红苗正的 crypto native,不接受监管,通过各种各样的设计去实现抗审查。这类的 DAO 在加密世界里肯定会长期存在,但大概并不会是主流形态)

再回顾下不注册实体的坏处,如果您不是第一次关注这个方向,大概已经在几十个地方看过类似的解释了,主要有三点:

1. 无实体 DAO 潜在会被认定为普通合伙企业,成员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正是现在在 bZx 上发生的情况。

2. 税务风险,无实体的情况下,成员在特定情况下会需要承担本不属于自己的税务责任,即使个人一分钱都没收到。

3. 链下世界的活动受限,没有实体有时候会很难跟传统世界的实体互动,如签合同。而大量的 DAO 的业务早已走出了链上,进入链下世界。

以上无论哪个问题都会对 DAO 的长期发展有重大的冲击。

Pt2.

那么如果要注册,在哪注册,注册什么类型呢?

以下列举了常见的方案供大家参考

有限责任公司 (LLC)

在美国,DAO 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 (LLC) 成立,使其完全符合美国法律和后续税收。在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成员管理,不需要董事会、经理或领导,这样的特点让 LLC 能很方便的被 DAO 使用。特拉华,怀俄明等州已经明确接受 DAO 形态的组织注册 LLC。

LLC 可以为营利为目的,选择注册 LLC 的多为投资 DAO。尽管未有明确的监管条例,他们大都需要成员为合格投资者,并把成员上限定为 99 人。这样即使未来面临监管,也能最大程度确保合规。

也有一些投资团体注册 LLC 但把自己定义为投资俱乐部 (Investment Club)。可以认为是低配版的 Venture DAO。这个名字不是瞎叫的,SEC 有明确的条例说明什么样的团队算是投资俱乐部,如果一个投资集体符合投资俱乐部的条件,则可以不受 SEC 监管。但凡事有得就有失,投资俱乐部也有 99 人的上限要求,而最麻烦的要求是所有成员都必须主动参与每一个投资决策。即使只有某一个成员,在某一个投资事务上没有参与,都有可能被 SEC 认定为违规。

而最近还有一家机构提出了 sDAO 的概念,它将允许在合规的前提下把成员上限提升为 499 人并进行特定类别的投资,但需要所有参与者都是美国公民,相比之下 LLC 对成员没有国籍限制,目前这一方案还在被验证的过程中,暂时没有太多细节。

今年初马绍尔群岛修订了《非营利实体法》,任何 DAO 都可以在该国注册为非营利性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经营同时享有税务免除。该法律允许在单独某个人对整个 DAO 承担负责的情况下注册。这是美国结构的离岸版本,但不受美国联邦法律约束。尽管马绍尔版的 LLC 可以正常开展经营性业务,但不得给 DAO 成员分配收入或利润,并不适用投资类型的 DAO。

海外基金会

相比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 DAO,目前选择在世界不同地点注册基金会的更多。基金会的好处是它可以是「ownerless」的,如果发生了意外情况,这将减少创始团队的法律责任。Onshore 基金会的流行地点为瑞士和新加坡。他们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保护,但 DAO 需要为收入纳税。Offshore 的注册地多为开曼,BVI 等地。其中开曼对 token 发行比较友好,这也是目前相当多 DAO 的选择。Onshore offshore 的主要区别为 offshore 有税务豁免。基金会由理事会或董事会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去中心化水平,不过代币持有者可以通过投票指导理事会或董事会进行行动。基金会在 DAO 流行之前已经被区块链相关组织大量使用,大家相对很熟悉这个模式。

有限合作协会 (LCA)

LCA 是传统合作社和有限责任公司 (LLC) 的混合体,提供了比传统合作社更大的灵活性,尤其是在投资方面。LCA 可以把 DAO 的治理协议和协会章程做很好的结构,接受不同类型参与者的投票治理权,同时遵守合作原则。科罗拉多州针对 LCA 有一套相应完善的法案,从而获得了众多 DAO 的认可。

非法人非营利协会(UNA, Unincorporated Nonprofit Association)

UNA 是近一年大家重点探索的新形态。UNA 允许非常灵活的认定成员,允许成员匿名,允许方便的流动,这些特点跟现有的社区类 DAO 能很好的适配。UNA 可以经营盈利性业务,但整个组织需要保持非营利性,因为不能有利润分配。但 UNA 是个相对较新的实践,美国各州目前对 UNA 的理解也都不尽相同,缺乏相应的判例,这有可能会导致 UNA 在特定情况下不被认可从而引发风险,另外 UNA 更适用主要人员和业务活动依托美国的 DAO,组织需在美国纳税。

特殊目的信托

特殊目的信托的形态一般是 DAO 把部分或全部资产转让给受托人,并通过信托协议委托受托人进行业务活动。这样既解决了线下实体的问题,也能够让 DAO 成员和受托人都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将法律结构引入 DAO 的主要问题之一是,遵守为传统组织设计的规范可能会损害 DAO 的去中心化和自由度。特别是绝大部分法律结构都需要政府的审批才能完成。而依据根西岛法律成立的特别目的信托消除了这一问题。它无需政府审批,无需保持汇报。依据信托协议发生资产转移时候该信托即生效。但特别目的信托应用的场景主要是代表 DAO 里的委员会或者 SubDAO 进行特定的业务,把整个 DAO 包装为信托结构目前还有待探索。

以上讨论过的所有方案都解决了最初的三问。但在这个基础上,又各有自己的特点。DAO 的法律结构在实际设计中要适配的情况往往是复杂的,需要考虑因素有主要参与成员所在国家区域,期望的治理结构,去中心化程度,主要的业务方向,DAO 的成员规模和持续性,Token 策略,SubDAO 策略,注册成本等。

关于 DAO 的法律结构和相关实践是很新的领域,还并没有形成普遍共识和最佳实践,有待进一步探索。

作者并非法律从业人士,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部分内容可能存在错误

参考文献:

https://www.cftc.gov/PressRoom/PressReleases/8590-22

https://www.cftc.gov/PressRoom/SpeechesTestimony/mersingerstatement092222

https://daos.paradigm.xyz/

https://www.paradigm.xyz/2022/06/dao-strategy-and-legal-wrappers

https://a16zcrypto.com/wp-content/uploads/2022/06/dao-legal-framework-part-1.pdf

https://a16zcrypto.com/wp-content/uploads/2022/06/dao-legal-framework-part-2.pdf

https://github.com/metacartel/MCV/blob/master/Legal/Grimoire%20and%20Exhibits/MCV-Grimoire-Final-All-Exhihbits.pdf

https://lexnode.substack.com/p/wyomings-legal-dao-saster

http://www.dlp.gov.ky/portal/pls/portal/docs/1/12408397.PDF

https://www.ogier.com/publications/the-foundation-company-as-a-decentralised-autonomous-organisation-dao-in-the-cayman-islands#

https://www.careyolsen.com/briefings/cayman-islands-foundation-companies-daos-defi-and-nfts

https://www.careyolsen.com/briefings/guernsey-non-charitable-purpose-trusts

https://dydx.foundation/blog/legal-framework-non-us-trusts-in-da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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